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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公告
2012/3/22 16:23:28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防治大氣污染,現批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為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并由我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

  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

  在全國實施本標準之前,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33號)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區提前實施本標準,具體實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圍、時間等)另行公告,各省級人民政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環境保護部網站(bz.mep.gov.cn)查詢。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修改單》(環發〔2000〕1號)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 9137-88)廢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業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陳鋼會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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